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

第三版,2007年6月29日
版權所有 © 2007 自由軟體基金會 <http://fsf.org/>
任何人皆可複製和發佈本協議的完整副本,但不得修改

【譯者聲明】

  This is an unofficial translation of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into Chinese. It was not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and does not legally state the distribution terms for software that uses the GNU GPL--only the original English text of the GNU GPL does that. However, we hope that this translation will help Chinese speakers understand the GNU GPL better. You may publish this translation, modified or unmodified, only under the terms at http://www.gnu.org/licenses/translations.html
  這是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的一份非官方中文翻譯,並非自由軟體基金會所發表,不適用於使用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發佈的軟體的法律聲明——只有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英文原版才具有法律效力。不過我們希望本翻譯能夠幫助中文讀者更好地理解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 您可以僅根據http://www.gnu.org/licenses/translations.html中的條款發布此修改或未修改的翻譯。

 

【引言】

  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是一份面向軟體及其他類型作品的,自由的版權共產協定。
  就多數軟體而言,授權合約被設計用於剝奪你分享和修改軟體的自由。相反,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力圖保障你分享和修改某程式全部版本的權利——確保自由軟體對其使用者來說是自由的。我們自由軟體基金會將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用於我們的大多數軟體,並為一些其他作品的作者效仿。你也可以將本協定用於你的程式。
  所謂自由軟體,強調自由,而非免費。本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設計用於確保你享有分發自由軟體的自由(你可以為此服務收費),確保你可以在需要的時候獲得這些軟體的源碼,確保你可以修改這些軟體或者在新的自由軟體中複用其中某些片段,並且確保你在這方面享有知情權。
  為保障你的權益,我們需要作一些限定:禁止任何人否認你的上述權利,或者要求你放棄它們。因此,當你分發或修改這些軟體時,你有一定的責任——尊重他人的自由。如果你分發這種程式的副本,無論收費還是免費,你必須給予與你同等的權利。你還要確保他們也能收到源碼並瞭解他們的權利。
  採用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的開發者通過兩步保障你的權益:其一,申明軟體的版權;其二,通過本協議使你可以合法地複製、分發和修改該軟體。
  為了保護每一位作者和開發者,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指明一點:自由軟體並沒有品質擔保。為用戶和作者雙方著想,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要求修改版必須有標記,以免其問題被錯誤地歸到先前版本的作者身上。
  某些設備設計成拒絕使用者安裝運行修改過的軟體,但廠商不受限。這和我們保護使用者享有修改軟體的自由的宗旨存在根本性矛盾。該濫用協定的模式出現於個人用品領域,這恰是最不可接受的。因此,我們設計了這版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來禁止這類產品。如果此類問題在其他領域湧現,我們時刻準備著在將來的版本中把規定擴展到相應領域,以保護用戶的自由。
  最後,每個程式都持續受到軟體專利的威脅。政府不應該允許專利限制通用電腦軟體的開發和應用,在做不到這點時,我們希望避免專利應用有效地使自由軟體私有化的危險。就此,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保證專利不能使程式非自由化。

  下文是關於複製、分發和修改的嚴謹描述和實施條件。

【關於複製、分發和修改的術語和條件】

〇、定義

  “本協議”指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第三版。
  “版權”也指適用于諸如半導體掩模的其他類型作品的類似法律。
  “本程式”指任何在本協議保護下的有版權的作品。每個許可獲得者稱作“你”。“許可獲得者”和“接收者”可以是個人或組織。
  “修改”一個作品指需要版權許可的的複製及對作品全面的全面或部分改編行為,有別於製作副本。所產生的作品稱作前作的“修改版”,或“基於”前作的作品。
  “受保護作品”指程式或其派生作品。
  “傳播”作品指那些未經許可就會在適用版權法律下構成直接或間接侵權的行為,不包括在電腦上運行和私下的修改。傳播包括複製、分發(無論修改與否)、向公眾公開,以及在某些國家的其他行為。
  “轉發”作品指讓他方能夠製作或者接收副本的行為。僅僅通過電腦網路和使用者交互,沒有傳輸副本,則不算轉發。
  一個顯示“適當的法律聲明”的互動式使用者介面應包括一個便捷而醒目的視覺化特性:(1)顯示適當的版權聲明;(2)告知用戶沒有品質擔保(提供了品質擔保的情況除外),許可獲得者可以在本協定約束下轉發該作品,及查看本協定副本的途徑。如果該介面提供一個命令清單,如功能表,其表項應符合上述規範。

一、源碼

  作品的源碼指其可修改的首選形式,目的碼指所有其他形式。
  “標準介面”指標準化組織定義的官方標準中的介面,或針為某種程式設計語言設定的介面中為開發者廣泛使用的介面。
  可執行作品中的“系統庫”不是指整個程式,而是涵蓋此等內容:(a)以通常形式和主部件打包到一起卻並非後者一部分,且(b)僅為和主部件一起使作品可用或實現某些已有公開實現源碼的介面。“主部件”在這裡指可執行作品運行依賴的作業系統(如果存在)的必要部件(內核、視窗系統等),生成該作品的編譯器,或運行所需的目的碼解譯器。
  目的碼形式的作品中“相應的源碼”指所有修改作品及生成、安裝、運行(對可執行作品而言)目的碼所需的源碼,包括控制上述行為的腳本。可是,其中不包括系統庫、通用工具、未修改直接用於支援上述行為卻不是該作品一部分的通常可得的自由軟體。例如,相應的源碼包含配合作品原始檔案的介面定義,以及共用庫和作品專門依賴的動態連結副程式的源碼。這裡的依賴體現為頻密的資料交換或者該副程式和作品其他部分的控制流切換。
  相應的源碼不必包含那些用戶可以通過源碼其他部分自動生成的內容。
  源碼形式作品的相應源碼即其本身。

二、基本許可

  本協定的一切授權都是對本程式的版權而言的,並且在所述條件都滿足時不可撤銷。本協議明確批准你不受限制地運行本程式的未修改版本。受保護作品的運行輸出,僅當其內容構成一個受保護作品時,才會為本協議所約束。如版權法所賦予,本協定承認你正當使用或與之等價的權利。
  只要你獲得的許可仍有效,你可以製作、運行和傳播那些你並不轉發的受保護作品。只要你遵守本協議中關於轉發你不佔有版權的材料的條款,你可以向他人轉發,僅僅以求對方為你做定制或向你提供運行這些作品的工具。那些為你製作或運行這些受保護作品的人,應該在你的指引和控制下,謹代表你工作,即禁止他們在雙方關係之外製作任何你提供的受版權保護材料的副本。
  僅當滿足後文所述條件時,其他各種情況下的轉發才是允許的。不允許再授權行為,而第十條的存在使再授權變得沒有必要。

三、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免受反破解法限制

  在任何滿足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WIPO版權條約第11章要求的法律,或類似的禁止或限制技術手段破解的法律下,受保護作品不應該視為有效技術手段的一部分。
  當你轉發一個受保護作品時,你將失去任何通過法律途徑限制技術手段破解的權力,乃至於通過行使本協議所予權利實現的破解。你即已表明無心通過限制用戶操作或修改受保護作品來確保你或協力廠商關於禁止技術手段破解的法定權利。

四、轉發完整副本

  你可以通過任何媒介發佈你接收到的本程式的完整源碼副本,但要做到:為每一個副本醒目而恰當地發佈版權;完整地保留關於本協議及按第七條加入的非許可性條款;完整地保留免責聲明;給接收者附上一份本協議的副本。
  你可以免費或收費轉發,也可以選擇提供技術支援或品質擔保以換取收入。

五、轉發修改過的源碼版本

  你可以以源碼形式轉發基於本程式的作品或修改的內容,除滿足第四條外還需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a)該作品必須帶有醒目的修改聲明及相應的日期。
  b)該作品必須帶有醒目的聲明,指出其在本協議及任何符合第七條的附加條件下發佈。這個要求修正了第四條關於“完整保留”的內容。
  c)你必須按照本協定將該作品整體向想要獲得許可的人授權,本協議及符合第七條的附加條款就此適用於整個作品,即其每一部分,不管如何建包。本協定不允許以其他形式授權該作品,但如果你收到別的許可則另當別論。
  d)如果該作品有互動式使用者介面,則其必須顯示適當的法律聲明。然而,當本程式有互動式使用者介面卻不顯示適當的法律聲明時,你的作品也不必。
一個在存儲或分發媒介上的受保護作品和其他分離的單體作品的聯合作品,在既不是該受保護作品的自然擴展,也不以構築更大的程式為目的,並且自身及其產生的版權並非用於限制單體作品給予聯合作品使用者的訪問及其他合法權利時,稱為“聚合體”。在聚合作品中包含受保護作品並不會使本協定影響聚合作品的其他部分。

六、以非源碼形式轉發

  你可以如第四條和第五條所述那樣以目的碼形式轉發受保護作品,同時在本協定規範下以如下方式之一轉發機器可讀的對應源碼:
  a)目的碼通過實體產品(涵蓋某種實體分發媒介)轉發時,通過常用於軟體交換的耐用型實體媒介隨同轉發相應的源碼。
  b)目的碼通過實體產品(涵蓋某種實體分發媒介)轉發時,伴以具有至少三年且與售後服務等長有效期的書面承諾,給予目的碼的持有者:(1)包含產品全部軟體的相應源碼的常用於軟體交換的耐用型實體媒介,且收費不超過其合理的轉發成本;或者(2)通過網路免費獲得相應源碼的途徑。
  c)單獨轉發目的碼時,伴以提供源碼的書面承諾。本選項僅在你收到目的碼及b項形式的承諾的情況下可選。
  d)通過在指定地點提供目的碼獲取服務(無論是否收費)的形式轉發目的碼時,在同一地點以同樣的方式提供對等的源碼獲取服務,並不得額外收費。你不以要求接收者在複製目的碼的同時複製源碼。如果提供目的碼複製的地點為網路服務器,相應的源碼可以提供在另一個支援相同複製功能的伺服器上(由你或者協力廠商運營),不過你要在目的碼處指出相應源碼的確切路徑。不管你用什麼源碼伺服器,你有義務要確保持續可用以滿足這些要求。
  e)通過點對點傳輸轉發目的碼時,告知其他節點目的碼和源碼在何處以d項形式向大眾免費提供。
  “面向使用者的產品”指(1)“消費品”,即個人、家庭或日常用途的個人有形財產;或者(2)面向社會團體設計或銷售,卻落入居家之物。在判斷一款產品是否消費品時,爭議案例的判斷將向利於擴大保護靠攏。就特定使用者接收到特定產品而言,“正常使用”指對此類產品的典型或一般使用,不管該用戶的身份,該使用者對該產品的實際用法,以及該產品的預期用法。無論產品是否實質上具有商業上的,工業上的,及非面向消費者的用法,它都視為消費品,除非以上用法代表了它唯一的重要使用模式。
  “安裝資訊”對面向使用者的產品而言,指基於修改過的源碼安裝運行該產品中的受保護作品的修改版所需的方法、流程、認證碼及其他資訊。這些資訊必須足以保證修改過的目的碼不會僅僅因為被修改過而不能繼續工作。
  如果你根據本條在,或隨,或針對一款面向使用者的產品,以目的碼形式轉發某作品,且轉發體現於該產品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永久或者在一定時期內轉讓予接收者的過程(無論其有何特點),根據本條進行的源碼轉發必須伴有安裝資訊。不過,如果你和協力廠商都沒有保留在該產品上安裝修改後的目的碼的能力(如作品安裝在ROM上),這項要求不成立。   要求提供安裝資訊並不要求為修改或安裝的作品,以及其載體產品繼續提供技術支援、品質擔保和升級。當修改本身對網路運行有實質上的負面影響,或違背了網路通信協定和規則時,可以拒絕其聯網。
  根據本條發佈的源碼及安裝資訊,必須以公共的檔案格式(並且存在可用的空開源碼的處理工具)存在,同時不得對解壓、閱讀和複製設置任何密碼。

七、附加條款

  “附加許可”用於補充本協議,以允許一些例外情況。合乎適用法律的對整個程式適用的附加許可,應該被視為本協定的內容。如果附加許可作用於程式的某部分,則該部分受此附加許可約束,而其他部分不受其影響。
  當你轉發本程式時,你可以選擇性刪除副本或其部分的附加條款。(附加條款可以寫明在某些情況下要求你修改時刪除該條款。)在你擁有或可授予恰當版權許可的受保護作品中,你可以在你添加的材料上附加許可。
  儘管已存在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對你添加到受保護作品的材料,你可以(如果你獲得該材料版權持有人的授權)以如下條款補充本協議:
  a)表示不提供品質擔保或有超出十五、十六條的責任。
  b)要求在此材料中或在適當的法律聲明中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聲明或創作印記。
  c)禁止誤傳材料的起源,或要求合理標示修改以別於原版。
  d)限制以宣傳為目的使用該材料的作者或授權人的名號。
  e)降低約束以便賦予在商標法下使用商品名、商品標識及服務標識。
  f)要求任何轉發該材料(或其修改版)並對接收者提供契約性責任許諾的人,保證這種許諾不會給作者或授權人帶來連帶責任。
  此外的非許可性附加條款都被視作第十條所說的“進一步的限制”。如果你接收到的程式或其部分,聲稱受本協定約束,卻補充了這種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你可以去掉它們。如果某授權合約包含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但允許通過本協議再授權或轉發,你可以通過本協議再授權或轉發加入了受前協議管理的材料,不過要同時移除上述條款。
  如果你根據本條向受保護作品添加了調控,你必須在相關的原始檔案中加入對應的聲明,或者指出哪裡可以找到它們。
  附加條款,不管是許可性的還是非許可性的,可以以獨立的書面協議出現,也可以聲明為例外情況,兩種做法都可以實現上述要求。

八、終止授權

  除非在本協議明確授權下,你不得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其他任何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的企圖都是無效的,並將自動中止你通過本協議獲得的權利(包括第十一條第3段中提到的專利授權)。
  然而,當你不再違反本協議時,你從特定版權持有人處獲得的授權恢復:(1)暫時恢復,直到版權持有人明確終止;(2)永久恢復,如果版權持有人沒能在60天內以合理的方式指出你的侵權行為。
  再者,如果你第一次收到了特定版權持有人關於你違反本協定(對任意作品)的通告,且在收到通告後30天內改正,那你可以繼續享此有授權。
  當你享有的權利如本條所述被中止時,已經從你那根據本協定獲得授權的他方的權利不會因此中止。在你的權利恢復之前,你沒有資格憑第十條獲得同一材料的授權。

九、持有副本無需接受協議

  你不必為接收或運行本程式而接受本協定。類似的,僅僅因點對點傳輸接收到副本引發的對受保護作品的輔助性傳播,並不要求接受本協議。但是,除本協議外沒有什麼可以授權你傳播或修改任何受保護作品。如果你不接受本協議,這些行為就侵犯了版權。因此,一旦修改和傳播一個受保護作品,就表明你接受本協議。

十、對下游接收者的自動授權

  每當你轉發一個受保護作品,其接收者自動獲得來自初始授權人的授權,依照本協議可以運行、修改和傳播此作。你沒有要求協力廠商遵守該協議的義務。
  “實體事務”指轉移一個組織的控制權或全部資產、或拆分或合併組織的事務。如果實體事務導致一個受保護作品的傳播,則事務中各收到作品副本方,都有獲得前利益相關者享有或可以如前段所述提供的對該作品的任何授權,以及從前利益相關者處獲得並擁有相應的源碼的權利,如果前利益相關者享有或可以通過合理的努力獲得此源碼。
  你不可以對本協議所授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例如,你不可以索要授權費或版稅,或就行使本協議所授權利徵收其他費用;你也不能發起訴訟(包括交互訴訟和反訴),宣稱製作、使用、零售、批發、引進本程式或其部分的行為侵犯了任何專利。

十一、專利

  “貢獻人”指通過本協定對本程式或其派生作品進行使用認證的版權持有人。授權作品成為貢獻人的“貢獻者版”。
  貢獻人的“實質專利權限”指其擁有或掌控的,無論是已獲得的還是將獲得的全部專利權限中,可能被通過某種本協定允許的方式製作、使用或銷售其貢獻者版作品的行為侵犯的部分,不包括僅有修改其貢獻者版作品才構成侵犯的部分。“掌控”所指包括享有和本協議相一致的專利再授權的權利。
  每位貢獻人皆其就實質專利權限,授予你一份全球有效的免版稅的非獨占專利許可,以製作、使用、零售、批發、引進,及運行、修改、傳播其貢獻者版的內容。
  在以下三段中,“專利許可”指通過任何方式明確表達的不行使專利權(如對使用專利的明確許可和不起訴專利侵權的契約)的協議或承諾。對某方“授予”專利許可,指這種不對其行使專利權的協議或承諾。
  如果你轉發的受保護作品已知依賴於某專利,而其相應的源碼並不是任何人都能根據本協定從網上或其他地方免費獲得,那你必須(1)以上述方式提供相應的源碼;或者(2)放棄從該程式的專利許可中獲得利益;或者(3)以某種和本協定相一致的方式將專利許可擴展到下游接收者。“已知依賴於”指你實際上知道若沒有專利許可,你在某國家轉發受保護作品的行為,或者接收者在某國家使用受保護作品的行為,會侵犯一項或多項該國認定的專利,而這些專利你有理由相信它們的有效性。
  如果根據一項事務或安排,抑或與之相關,你轉發某受保護作品,或通過促成其轉手以實現傳播,並且該作品的接收方授予專利許可,以使指可以使用、傳播、修改或轉發該作品的特定副本,則此等專利許可將自動延伸及每一個收到該作品或其派生作品的人。
  如果某專利在其涵蓋範圍內,不包含本協議專門賦予的一項或多項權利,禁止行使它們或以不行使它們為前提,則該專利是“歧視性”的。如果你和軟體發佈行業的協力廠商有合作,合作要求你就轉發受保護作品的情況向其付費,並授予作品接收方歧視性專利,而且該專利(a)與你轉發的副本(或在此基礎上製作的副本)有關,或針對包含該受保護作品的產品或聯合作品,你不得轉發本程式,除非參加此項合作或取得該專利早於2007年3月28日。
  本協定的任何部分不應被解釋成在排斥或限制任何暗含的授權,或者其他在適用法律下對抗侵權的措施。

十二、不得犧牲他人的自由

  即便你面臨與本協議條款衝突的條件(來自於法庭要求、協議或其他),那也不能成為你違背本協議的理由。倘若你不能在轉發受保護作品時同時滿足本協定和其他檔的要求,你就不能轉發本程式。例如,當你同意了某些要求你就再轉發問題向你的轉發物件收取版稅的條款時,唯一能同時滿足它和本協議要求的做法便是不轉發本程式。

十三、和GNU Affero通用公共授權合約一起使用

  儘管已存在本協議的一些條款,你可以將任何受保護作品與以GNU Affero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管理的作品關聯或組合成一個聯合作品,並轉發。本協定對其中的受保護作品部分仍然有效,但GNU Affero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第十三條的關於網路交互的特別要求適用于整個聯合作品。

十四、本協議的修訂版

  自由軟體聯盟可能會不定時發佈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的修訂版或新版。新版將秉承當前版本的精神,但對問題或事項的描述細節不盡相同。
  每一版都會有不同的版本號,如果本程式指定其使用的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的版本“或任何更新的版本”,你可以選擇遵守該版本或者任何更新的版本的條款。如果本程式沒有指定協定版本,你可以選用自由軟體聯盟發佈的任意版本的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
  如果本程式指定代理來決定將來那個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版本適用,則該代理的公開聲明將指導你選擇協議版本。
  新的版本可能會給予你額外或不同的許可。但是,任何作者或版權持有人的義務,不會因為你選擇新的版本而增加。

十五、不提供品質擔保

  本程式在適用法律範圍內不提供品質擔保。除非另作書面聲明,版權持有人及其他程式提供者“概”不提供任何顯式或隱式的品質擔保,品質擔保所指包括而不僅限於有經濟價值和適合特定用途的保證。全部風險,如程式的品質和性能問題,皆由你承擔。若程式出現缺陷,你將承擔所有必要的修復和更正服務的費用。

十六、責任範圍

  除非適用法律或書面協議要求,任何版權持有人或本程式按本協定可能存在的協力廠商修改和再發佈者,都不對你的損失負有責任,包括由於使用或者不能使用本程式造成的任何一般的、特殊的、偶發的或重大的損失(包括而不僅限於資料丟失、資料失真、你或協力廠商的後續損失、其他程式無法與本程式協同運作),即使那些人聲稱會對此負責

十七、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解釋

  如果上述免責聲明和責任範圍聲明不為地方法律所支持,上訴法庭應採用與之最接近的關於放棄本程式相關民事責任的地方法律,除非本程式附帶收費的品質擔保或責任許諾。

【附錄:如何將上述條款應用到你的新程式】

  如果你開發了一個新程式,並希望它能最大限度地為公眾所使用,最好的辦法是將其作為自由軟體,以使每個人都能在本協定約束下對其再發佈及修改。
  為此,請在附上以下聲明。最安全的做法是將其附在每份源碼的開頭,以便於最有效地傳遞免責資訊。同時,每個檔至少包含一處“版權”聲明和一個協定全文的連結。

  <用一行來標明程式名及其作用>
  版權所有(C)<年份> <作者姓名>
  本程式為自由軟體,在自由軟體聯盟發佈的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的約束下,你可以對其進行再發佈及修改。協議版本為第三版或(隨你)更新的版本。
  我們希望發佈的這款程式有用,但不保證,甚至不保證它有經濟價值和適合特定用途。詳情參見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
  你理當已收到一份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的副本,如果沒有,請查閱<http://www.gnu.org/licenses/>

  同時提供你的電子郵寄地址或傳統的郵件聯繫方式。

  如果該程式是互動式的,讓它在交互模式下輸出類似下面的一段聲明:

  <程式名> 第69版,版權所有(C)<年份> <作者姓名>
  本程式從未提供品質擔保,輸入'show w'可查看詳情。這是款自由軟體,歡迎你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對其再發佈,輸入'show c'可查看詳情。

  例子中的命令'show w'和'show c'應用於顯示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相應的部分。當然你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選用別的方式,對圖形介面程式可以用“關於”功能表。

  如果你之上存在雇主(你是碼農)或校方,你還應當讓他們在必要時為此程式簽署放棄版權聲明。詳情參見<http://www.gnu.org/licenses/>。

  本GNU通用公共授權合約不允許把你的程式併入私有程式。如果你的程式是某種庫,且你想允許它被私有程式連結而使之更有用,請使用GNU較寬鬆通用公共授權合約。決定前請先查閱<http://www.gnu.org/philosophy/why-not-lgp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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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繁體中文譯本] https://www.gnu.org/licenses/translations.html